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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芜湖长江三桥收费事项的批复发布时间:2021-04-05    文章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商合杭铁路芜湖长江公铁大桥公路桥及接线工程设站收费经营的请示》(芜政〔20204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芜湖长江三桥收费经营期限暂定5年,自收费之日起计算;正式收费经营期限根据评估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参照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方案的通知》(皖交路〔2019144号)等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自收费之日起,要在收费站设置公告牌,向社会公布省政府批准收费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起止时间和监督电话等。要严格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规定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要坚持文明执勤和收费,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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