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熊政舒
参会媒体:安徽法制报宿州记者站、宿州电视台、拂晓报、宿州发布、新安晚报、中安在线、人民日报数字传播等省市新闻媒体
访谈时间:2021年1月12日
发布地点: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会议室
发布单位: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共宿州市委宣传部
访谈摘要:一是介绍全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进展情况;二是通报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方面的典型案例;三是发布市检察院出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四是现场向举报人发放奖励金;五是请记者朋友就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
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上午好!欢迎参加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暨举报奖励制度新闻发布会。我是黄春雷,今天的发布会由我主持,我首先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朋友:安徽法制报宿州记者站、宿州电视台、拂晓报、宿州发布、新安晚报、中安在线、人民日报数字传播。市检察院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熊政舒、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吴小燕。
这次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是:一是介绍全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进展情况;二是通报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方面的典型案例;三是发布市检察院出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四是现场向举报人发放奖励金;五是请记者朋友就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
首先,请熊检介绍宿州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进展情况。
2019年-2020年宿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公益的重大举措。两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益”核心,积极主动作为,采取多项举措,全面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
一、办案情况
201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982件,立案441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87件,发布民事公益诉讼公告33件,提起公益诉讼46件。
(一)着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守护绿水青山。积极贯彻省院部署的“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活动,出台《宿州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专项检察活动工作方案》,重点开展生态环境专项巡查、淮河沿线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大气污染等专项活动,助推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共办理环境资源领域案件170件,督促有关方面关停和整治污染企业10家,治理被污染损毁的耕地、林地200余亩,清理固体废物3000余吨。
(二)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保障食药安全。紧紧围绕健康中国战略,深入开展高检院部署的“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聚焦饮用水安全、食品非法添加等舌尖上的重要问题,提出诉前检察建议15件。积极落实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96件,提起公益诉讼3件,诉请十倍惩罚性赔偿共计92万元。
(三)聚焦国有财产和国有土地保护,维护国家利益。针对国家补贴资金被套取骗取、税款被拖欠、人防易地建设费未缴纳而无人理、无人追、追不回等问题,办理案件94件,督促保护、收回各类国有财产价值4500万余元。针对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形,办理案件6件,督促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4200万余元。
(四)捍卫英雄烈士尊严,弘扬核心价值观。布署开展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对全市14个县级保护级别以上烈士陵园进行排查,发出检察建议5件,用实际行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的重要指示精神。
(五)积极稳妥拓展监督领域,回应群众新期待。加强对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定领域外公益保护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两年来,共办理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6件,提起诉讼2件。
二、主要做法
(一)提高政治站位,服务中心工作大局。一是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积极办理涉疫公益诉讼案件。围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涉疫物资质量安全等开展公益诉讼,促进监管防护到位。共受理涉疫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6件,提起诉讼3件,诉请生态赔偿与惩罚性赔偿金20万余元。二是服务文明城市创建,积极参与行业乱象治理。针对“黑头车”非法营运、央视曝光的大型运输车辆交通违法现象,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加大治理力度,规范道路运输市场和交通安全。
(二)完善制度机制,凝聚公益保护合力。一是完善内部协作,制定出台《宿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实施办法》,构建公益诉讼工作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一体化办案体系。二是加强外部联动,与市纪委监委、生态环境局等会签协作配合意见,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强化区域配合,与淮南、阜阳等沿淮六市检察机关签订服务保障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司法协作机制,共筑淮河流域生态司法屏障。
(三)注重办案质效,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秉持“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司法最佳状态”的理念,通过公开宣告、圆桌会议、组织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职整改,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两年来,共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87件,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的回复整改率达95.5%,绝大多数公益受损问题在诉前得到解决。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公益保护素能。一是建立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才库。择优选拔12名公益诉讼业务骨干,组建公益诉讼专业办案团队,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二是探索“公益诉讼+技术”工作新模式。建立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通过快检设备初步取样检测,将无人机、VR复刻机等高科技设备运用到公益诉讼办案中,实现及时取样、快速检测、精准监督的公益诉讼工作新局面。
两年来,检察公益诉讼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体现了公益保护“中国方案”的蓬勃活力和制度优势。作为一项年轻的制度,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比如,符合检察公益诉讼规律特点的法律规范体系还不健全,调查核实权保障制度有待完善,专业人才短缺等均是当前检察公益诉讼亟待解决的难题。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聚焦人民群众需求,多办社会反映强烈的公益侵害案件,努力提供更精准、更优质的检察公益诉讼产品,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谢谢熊检的介绍。
下面,请吴小燕主任通报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方面的典型案例
案例1
卢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埇桥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卢某某在生产钢卷尺的过程中,不经任何处理,将产生的含重金属的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无防渗漏措施的渗坑中。经鉴定,其废水中六价铬浓度超标411.5倍,镍浓度超标93.4倍,造成地下水和土壤严重污染,生态功能严重受损。2019年5月,检察机关依法对卢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卢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承担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续生态修复及鉴定等费用合计171000元,并责令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为减少成本,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将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到地下,是典型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行为。检察机关坚持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目的,让其在受到刑事制裁的同时,承担巨额的生态修复等费用,以严厉的经济打击实现对污染者的警示震慑,促进相关企业合法、规范排放废水,充分彰显了依法惩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服务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和力度。
案例2
龙某某生产销售“毒豆芽”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砀山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龙某某从2019年10月开始使用“无根素”生产加工黄豆芽,查明其共生产豆芽3500公斤,实际销售3100公斤,销售金额为5580元。经鉴定,该豆芽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龙某某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经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检察机关对龙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其承担价款十倍(55800元)的惩罚性赔偿,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民生问题,《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豆芽虽小,但可谓是最常见的食材之一。本案中,“无根素”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却被用于豆芽生产,并销售给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虽然数额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其受到行政罚款后,依法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通过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有效惩治预防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3
泗县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地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泗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9年以来,该县有多起非法占地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存在执行不及时等问题。检察机关针对此类情形,向主管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但该单位逾期未能回复。检察机关又先后两次到现场查看,发现仍有两处土地被非法占用,其中一处20.52亩,另一处15.28亩,遂依法对该单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怠于履职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继续履行非法占地查处职责。目前,行政机关正在积极依法履职。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围绕行政机关履职情况调查核实,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但检察建议回复期满,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后,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该类案件的成功办理,既彰显了检察机关保护土地资源的法律监督职能,也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案例4
萧县检察院督促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萧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6至2018年,该县部分单位存在人防易地建设费欠缴问题。检察机关对国家利益受损情况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后,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及时补征欠缴的易地建设费。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全力进行核算与追缴,并制定了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共依法追缴易地建设费2120.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2100余万元,成功挽回了大量流失的国有财产。本案的成功办理,既贯彻落实了张军检察长“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状态”的要求,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又体现了检察监督助推行政执法规范化、科学化的作用,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案例5
灵璧县检察院督促保护英烈纪念设施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市检察院部署开展了全市检察机关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活动中,灵璧县检察院对辖区内的烈士陵园进行实地调查,发现凤凰山烈士陵园等4个陵园存在土地被非法占用、垃圾破烂堆放、地面塌陷和纪念碑瓷砖脱落、碑文掉漆等问题,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高度重视检察建议,迅速部署并如期完成了整改工作。目前,各个陵园均得到修缮,基础设施基本完善,整体面貌焕然一新。
【典型意义】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的指示精神,检察机关立足公益保护职能,结合本地实际,主动作为开展专项行动,及时发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共同维护英雄烈士的荣誉与尊严,使英烈纪念设施真正发挥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爱国主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
案例6
朱某销售不合格口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在阻击新冠肺炎疫情关键时期、防疫物资紧缺的情况下,朱某从微信渠道自行购进廉价口罩后,通过淘宝加价销售至全国各地,其商品页面写有“防病毒”“N95”等宣传字眼。案发后经鉴定,该口罩属不合格产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朱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朱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朱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按照其最终销售数额的三倍缴纳惩罚性赔偿金85496.79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朱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愿意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朱某销售的口罩无法有效防止飞沫、病毒传播,属于伪劣产品,不仅给佩戴者带来感染风险,还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隐患,影响了疫情防控大局。检察机关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既有效服务保障了疫情防控工作和公共卫生安全,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接下来,请吴小燕主任对市检察院出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介绍
宿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州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本市行政区域内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事项。
第三条 检察机关对受理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遵循“统一受理、部门负责、依法核查、严格保密、据实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和受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包括:
(一)污染大气、土壤、水体等生态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的线索;
(二)破坏土地、林业、矿产、水产、野生动物等资源造成的生态遭受损害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的线索;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假药或者劣药等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
(四)负有国有财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线索;
(五)国有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出让土地使用监管等环节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履行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线索;
(六)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事迹和精神,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英雄烈士保护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
(七)经营场所违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企业违法雇佣未成年人工作、酒店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
(八)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
(九)其他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
第五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函、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拨打检察服务热线(0557)12309进行举报;
(二)网络举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检察机关门户网站检察长信箱、检察机关微信公众号“随手拍”功能等方式进行举报;
(三)信函、来访举报:通过邮寄信函至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或者直接到检察机关举报。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线索举报的统一管理,其他职能部门收到举报线索应当在3日内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七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管辖;
(二)属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
(三)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四)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相关证据。
第八条 检察机关对接收的举报线索,应当在3个月内向举报人答复办理结果或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检察机关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的,应根据案件性质、监督效果、挽回损失及举报人协助配合程度等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条 奖励方式分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状、证书等。奖金奖励的,每案一般奖金数额为500元至5000元。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不受前款金额限制。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要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二条第(一)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对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线索中只进行一次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不同举报中的相同内容,不重复奖励。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举报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三)举报内容已经被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内容已纳入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整改项目的;
(五)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信息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三条 奖励举报人原则上即时奖励,不能即时奖励的,应当于每年6月或12月集中进行奖励。举报奖励工作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励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等,由检察机关将奖金汇至举报人有效账户。
第十五条 举报人对举报奖励及金额存在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答复解释。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所需经费从检察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对举报信息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由专人存入保密设备,并放置于专门场所。
(三)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四)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宣传活动,可以适时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情况。公布举报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责任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谢谢吴小燕主任的介绍。
接下来,请熊政舒副检察长向举报人现场发放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奖励
最后,请各位记者朋友们提问。
安徽法制报宿州记者站记者:目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的范围包括哪些?
吴小燕答:2017年7月,随着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专项修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定。当时两法规定的领域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出让、国有财产保护四大领域。2018年5月1日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英烈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对侵犯英烈荣誉权利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马上于2021年6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刚刚过去的2020年11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规定检察机关除在以上六个领域强化公益诉讼工作以外,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另外提醒媒体朋友注意的是,党中央多次强调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因此,最高检将检察公益诉讼“等”外探索原则从“稳妥、积极”调整为“积极、稳妥”,为检察公益诉讼适用领域具有很大的拓展空间,检察机关一直在积极探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致力维护社会公益,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拂晓报记者:发布材料中提到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态修复及惩罚性赔偿金,请问这类资金执行到位后将如何使用?
吴小燕答:2020年3月,生态环境部、最高法、最高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财政收入,全部上缴本级国库,统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问题,目前缺乏统一规范,司法实践中收缴的惩罚性赔偿金归属不一,有上缴国库、存于检察机关账户、存于法院账户等多种做法,这方面迫切需要加强制度建设。目前我市检察机关已将这方面的探索列入下一步工作重点,将结合宿州本地实际,就检察公益诉讼涉及惩罚性赔偿金的使用、管理等问题进行积极探索,建立公益诉讼赔偿金相关制度,解决惩罚性赔偿金归属、管理、使用难的问题。
人民日报数字传播记者:从刚才的发布内容可以看出,我市检察机关在维护公益方面作了很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下一步我市检察机关在守护公共利益方面还会有哪些安排和部署?
熊政舒答:接下来,宿州市检察机关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和省检察院部署安排,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公益保护新期待,忠实履行公益监管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公益。一是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沟通,围绕固废污染、破坏生态、耕地乱占、违法建设等生态环境突出问题重点发力,助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切实保护“绿水青山蓝天”。二是聚焦食品药品安全。围绕关乎百姓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问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利用快检实验室主动出击,对罂粟壳、含铝泡打粉、苏丹红等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进行区域性、周期性检测,协同相关行政机关加大监管力度,共同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三是聚焦国有财产保护。依法开展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资金使用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助推国有财产保护。四是积极探索办理等外案件。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探索办理涉疫物资质量等公共卫生管理,危化品管理、产品及工程质量等安全生产,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网络谣言、文物保护等公益保护案件。
宿州电视台记者:刚才发布了公益诉讼举报奖励办法,请问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是向所在县区检察院进行举报,还是可以直接向宿州市检察院举报?举报奖励金额为500-5000,这个奖金幅度如何掌握?
吴小燕答:老百姓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既可以向所在辖区的县区检察院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宿州市检察院举报。同时,为了方便百姓举报,我们提供了多种举报方法,比如电话举报、到检察机关实地举报、通过检察长信箱举报等等,我们还在全市五个县区检察院以及市检察院的检察公众号添加了“随手拍”功能,可以关注如“宿州检察”公众号后,点击“随手拍”,上传照片提交后,即举报成功。关于举报奖励金额幅度问题,我们将具体综合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案件的社会影响力、涉案金额大小,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的价值和举报内容与办案成效之间的联系来最终决定奖励金额。为了鼓励大家积极举报,我们的举报金额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突破5000元的限制,进行高额奖励。非常欢迎也非常期盼在座的媒体朋友广泛关注并转发。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